禁止申请驾驶证的条件
公安部发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简称123号令),严格驾驶证申请和考试,加强审验和实习期管理,完善记分和退出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石家庄驾校驾培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按123号令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4.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或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处罚,在规定限期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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